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游雅筠
- 兼法定代理人
- 游鴻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柯珀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暨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系爭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3樓之1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餘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價額。而系爭房屋總面積約12.2坪,參酌其鄰近條件近似之不動產交易價格每坪約新台幣(下同)55萬元(房地合計價額),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交易資料附卷可參,扣除系爭房屋坐落基地(即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均92/10000)交易價格1,830,498元(依據109年期土地公告現值及台北市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計算,計算式:〈58,700元×2,639.27㎡〉+〈147,000元×259㎡〉×92/10000÷97%=1,830,498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879,502元(計算式:12.2坪×550,000元-1,830,498元=4,879,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9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