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12號
- 上訴人
- 鄭家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秋賢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5,7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71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秋賢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5,7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