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84號
- 上訴人
- 戴大為
- 訴訟代理人
- 鍾凱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姝嫚律師
- 被上訴人
- 鄭旭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查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35萬4,084元本息,上訴人聲明原判決廢棄,並請求改判上訴人應給付387萬4,084元本息,核係就原審命給付金額中之548萬元本息部分聲明不服,本件上訴利益即548萬元本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8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