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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74號

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姚水文

抗告人
楊國羣

林緧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俊龍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74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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