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溫祖明

上訴人
即原告
郭新政

林松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蕓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名:蕓賞珠寶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4萬3,000元(計算式:650萬元+544萬3,000元=1,194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5,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98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