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新政
林松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蕓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名:蕓賞珠寶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4萬3,000元(計算式:650萬元+544萬3,000元=1,194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5,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