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郭新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新政 林松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蕓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名:蕓賞珠寶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4萬3,000元(計算式:650萬元+544萬3,000 元=1,194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5,74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李佳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