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億德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伯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博文
周櫻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0萬3,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8,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