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乾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文勇、葉王素芳、葉青樺、葉建宏、葉貞吟、葉月華、林秀峯、林聖泰、林雅芬、林聖智、林聖彥、林雅婷因109年重訴更一字第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