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43號
- 聲請人
- 劉啟倫
- 代理人
- 蔡侑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243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本票編號 1 林賢忠 107年3月31日 未載明 50,000元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