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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4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智暉

聲請人
劉啟倫
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243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本票編號 1 林賢忠 107年3月31日 未載明 50,000元 TH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43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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