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王祈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祈蓀 訴訟代理人 陳祖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8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註 0001 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000-ND-0000000 普通股 600 600000 1張 1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