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家海科技有限公司、鄭合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97號聲 請 人 家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合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廖純慧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9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陳清忠 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09年3月31日 98,145元 J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