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朝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59,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保險字第12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59,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