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鵬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澄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旺旺友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2萬5,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1,07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第二審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