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蘇煥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奧田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而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5,419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555元(1,665元/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