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41號
- 上訴人
- 林志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網達先進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110年度勞訴字第241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日以110年度勞補字第231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2,040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0,056元,惟本件上訴人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3,371元(80,056元×2/3,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先行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685元(80,056元-53,37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