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07號
- 聲請人
-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釧溥
- 相對人
- 王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所為之110年度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另經轉換為理財型循環借款額度21,500,000元之『非循環額度借款-一次撥款方式』則於110年4月24日屆滿後不清償...」之記載,應更正為「...另經轉換為理財型循環借款額度21,500,000元之『循環額度借款-一次撥款方式』則於110年4月24日屆滿後不清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