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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2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蔡鎮宇

原告
陳淑慧
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
被告
陳淑芬
被告
陳淑蘭
被告
陳淑敏
被告
陳淑玲
被告
陳力綺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麗容律師
被告
陳淑韻
被告
前列陳淑芬、陳淑蘭、陳淑敏、陳淑玲、陳淑韻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昱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芬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結果,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1,404元,以下計算式均採四捨五入,茲說明如下:1.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房地(面積:209.12平方公尺、持份比例:1/8),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979,559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262,315元×209.12平方公尺×1/8(持份比例)×1/7(所得利益)=979,559元)。2.臺北市○○○路0段00號房地(面積:64.3平方公尺、持份比例:1/2),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204,775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262,315元×64.3平方公尺×1/2(持份比例)×1/7(所得利益)=1,204,775元)。3.臺北市○○路0段00號、臺北市○○路0段00號、臺北市○○路0段00號房屋地下層(面積:159.8平方公尺、持份比例:787/10000),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28,571元(計算式:300萬元×1/7(所得利益)=428,571元)。4.臺北市○○路0段00號1樓(面積:34.9平方公尺、持份比例:10000/10000),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579,424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316,790元×34.9平方公尺×1(持份比例)×1/7(所得利益)=1,579,424元)。5.臺北市○○路0段00號2樓房地(面積:101.6平方公尺、持份比例:全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597,981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316,790元×101.6平方公尺×1(持份比例)×1/7(所得利益)=4,597,981元)。6.臺北市○○路0段00號房地(面積:62.1平方公尺、持份比例:全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810,38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316,790元×62.1平方公尺×1(持份比例)×1/7(所得利益)=2,810,380元)。7.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594,711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251,000元×370平方公尺×1202/10000(持份比例)×1/7(所得利益)=1,594,711元)。8.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土地(面積:244平方公尺、持份比例441/32188),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00,855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420,577元×244平方公尺×441/32188(持份比例)×1/7(所得利益)=200,855元)。9.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持份比例:全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71,714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251,000元×2平方公尺×1(持份比例)×1/7(所得利益)=71,714元)。10.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土地(面積:9平方公尺、持份比例1998/10000),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08,406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422,000元×9平方公尺×1998/10000(持份比例)×1/7(所得利益)=108,406元)。11.合計共13,576,376元(計算式:979,559元+1,204,775元+428,571元+1,579,424元+4,597,981元+2,810,380元+1,594,711元+200,855元+71,714元+108,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1,50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2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