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2號
- 原告
- 陳淑慧
- 訴訟代理人
- 李亢和律師
- 被告
- 陳淑芬
- 被告
- 陳淑蘭
- 被告
- 陳淑敏
- 被告
- 陳淑玲
- 被告
- 陳力綺
- 訴訟代理人
- 龔君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麗容律師
- 被告
- 陳淑韻
- 被告
- 前列陳淑芬、陳淑蘭、陳淑敏、陳淑玲、陳淑韻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昱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芬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結果,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1,404元,以下計算式均採四捨五入,茲說明如下:1.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房地(面積:209.12平方公尺、持份比例:1/8),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979,559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262,315元×209.12平方公尺×1/8(持份比例)×1/7(所得利益)=979,559元)。2.臺北市○○○路0段00號房地(面積:64.3平方公尺、持份比例:1/2),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204,775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262,315元×64.3平方公尺×1/2(持份比例)×1/7(所得利益)=1,204,775元)。3.臺北市○○路0段00號、臺北市○○路0段00號、臺北市○○路0段00號房屋地下層(面積:159.8平方公尺、持份比例:787/10000),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28,571元(計算式:300萬元×1/7(所得利益)=428,571元)。4.臺北市○○路0段00號1樓(面積:34.9平方公尺、持份比例:10000/10000),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579,424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316,790元×34.9平方公尺×1(持份比例)×1/7(所得利益)=1,579,424元)。5.臺北市○○路0段00號2樓房地(面積:101.6平方公尺、持份比例:全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597,981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316,790元×101.6平方公尺×1(持份比例)×1/7(所得利益)=4,597,981元)。6.臺北市○○路0段00號房地(面積:62.1平方公尺、持份比例:全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810,38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316,790元×62.1平方公尺×1(持份比例)×1/7(所得利益)=2,810,380元)。7.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594,711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251,000元×370平方公尺×1202/10000(持份比例)×1/7(所得利益)=1,594,711元)。8.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土地(面積:244平方公尺、持份比例441/32188),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00,855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420,577元×244平方公尺×441/32188(持份比例)×1/7(所得利益)=200,855元)。9.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持份比例:全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71,714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251,000元×2平方公尺×1(持份比例)×1/7(所得利益)=71,714元)。10.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土地(面積:9平方公尺、持份比例1998/10000),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08,406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422,000元×9平方公尺×1998/10000(持份比例)×1/7(所得利益)=108,406元)。11.合計共13,576,376元(計算式:979,559元+1,204,775元+428,571元+1,579,424元+4,597,981元+2,810,380元+1,594,711元+200,855元+71,714元+108,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1,50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