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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劉台安

原告
周新富
訴訟代理人
賴佩霞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雯
被告
張周添子
被告
陳金菊
被告
許周金風
被告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姚陳月娥
被告
陳怡安
被告
陳聖元
被告
陳飛宏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姚陳月娥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姚陳月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