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偉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晶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13號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萬89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建字第11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晶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13號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萬89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