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義震建築師事務所即張義震
- 訴訟代理人
- 張珮琦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俊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力園建築師事務所即莊淵源、力園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