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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楊承翰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義震建築師事務所即張義震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力園建築師事務所即莊淵源、力園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61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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