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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1號

返還工程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何佳蓉

上訴人
即原告
廖秀如
即原告
雲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仁群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博德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詠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惇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建字第71號請求返還工程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347萬3438元(計算式:165萬元+813萬8438元+368萬5000元=1347萬3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5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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