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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608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許純芳石珉千汪曉君

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89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若欠缺該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得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21條第1項前段、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及第249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自明。

二、聲請人提出民事聲請再審狀,對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89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書狀之具狀人為「姜榮昇」,而非聲請人本人,聲請再審之程式,尚有未合。本院乃於110年7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是該項裁定於110年8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5頁),聲請人於110年8月5日提出民事聲請再審狀,聲明廢棄上開命補正之裁定,顯非補正之意,依上說明,本件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08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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