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3號
- 聲請人
- 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金簡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金簡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第19頁之信託契約影本。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閱覽本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金簡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判決,發現系爭事件之原告李國精主張有與伊簽訂信託契約,並提出該信託契約為證(見系爭事件卷宗第19頁),然伊從未與李國精簽訂信託契約,該契約顯係有心人冒用伊名義,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責,爰聲請閱覽該信託契約以確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李國精於系爭事件主張與其簽訂信託契約,並提出該信託契約影本為證之事實,經本院查閱系爭事件卷宗屬實,惟聲請人否認有與李國精簽訂信託契約,堪認聲請人已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系爭卷宗第19頁之信託契約影本,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