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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3號

第三人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鄭佾瑩邱于真陳筠諼

聲請人
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金簡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金簡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第19頁之信託契約影本。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閱覽本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金簡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判決,發現系爭事件之原告李國精主張有與伊簽訂信託契約,並提出該信託契約為證(見系爭事件卷宗第19頁),然伊從未與李國精簽訂信託契約,該契約顯係有心人冒用伊名義,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責,爰聲請閱覽該信託契約以確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李國精於系爭事件主張與其簽訂信託契約,並提出該信託契約影本為證之事實,經本院查閱系爭事件卷宗屬實,惟聲請人否認有與李國精簽訂信託契約,堪認聲請人已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系爭卷宗第19頁之信託契約影本,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3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聲請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