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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6號

撤銷贈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莊仁杰

原告
周冠嫺
被告
陳崇齡
被告
陳怡安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陳崇齡與陳怡安間就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為之贈與行為應予撤銷,並請求塗銷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陳怡安應將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陳崇齡,被告陳崇齡再將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被告臺北市政府復將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14日內,提出系爭房屋於起訴時即民國110年2月間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同時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如:系爭房屋鑑價報告、系爭房屋或鄰近區域仲介行情證明等;至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因實務上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值,故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附此敘明),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應徵收之裁判費,並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6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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