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2號
- 原告
- 浪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建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玖萬陸仟貳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82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玖萬陸仟貳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