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送達代收人
- 陳巧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雅惠、葉油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萬1,9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7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19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雅惠、葉油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萬1,9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7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