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32號
- 上 訴 人
-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展、陳吳月霞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4,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213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展、陳吳月霞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4,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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