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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76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蔡牧容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明雄
上訴人
即被告
王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兩造均對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8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陳明雄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5,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885元;上訴人王美月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50萬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均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76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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