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黃亞密
王心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麗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係就全部聲明不服(含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275元(計算式:698,703+291,572=990,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74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