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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9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維斌

上訴人
即被告
充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普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7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92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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