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充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普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7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