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52號
- 上訴人
- 愛碼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官欣怡
- iMarts AI Technology Holding Limited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明浩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