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92號
- 上訴人
- 王卓伊
- 即原告
- 號4樓
曾美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淑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王卓伊、曾美惠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50萬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分別繳納上開金額,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