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洪文慧

原告即反訴被告
動力南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傑
訴訟代理人
許淑雯
訴訟代理人
黃政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翊庭律師
複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林勵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介立
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鍾慶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就後列事項尚有查明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以前具狀陳明後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俾便審理。應陳報事項:

一、兩造間RJ45連接器採購數量共計二十二萬六千八百個,被告主張未使用而退貨之數量究為若干(被告答辯㈠狀第五頁標題記載十三萬八千一百九十七個,內文記載十七萬二千一百三十五個【淡水廠六萬二千九百零七個、菲律賓廠十萬九千二百二十八個】,並與被證8存證信函所載不一致)?主張已使用之數量究為若干(被告答辯狀載稱七萬四千三百九十四個【淡水廠六萬九千零九十三個、菲律賓廠五千三百零一個】,仍與被告8存證信函所載不一致,且與主張已使用之數量合計後,亦不符採購總數量)。

二、被告首度依兩造間採購合約第十二條第二項約定就RJ45連接器辦理退貨之時間、方式、數量、金額、到達原告之時間,並提出證據資料。

三、被告主張已製作完成、安裝原告RJ45連結器而報廢之電源供應器(適配器)之數量究為若干(被告答辯㈠狀載稱共一千零九十六件【淡水廠一千零一十六件、菲律賓廠八十件】,反訴起訴狀載稱共一千零八十九件【淡水廠一千零九件、菲律賓廠八十件】)?

四、關於已製作完成、安裝原告RJ45連結器之電源供應器(適配器),拆開、重新拆裝RJ45連接器後封回之成本計算及證據資料。

五、賠償客戶SPACE EXPLORATION TECHNOLOGIES(SPACEX)美金三萬八千一百八十四元八角,即編號00000000-000號產品二百六十四件、編號0000000-000號產品二百八十八件及四百七十二個工時,皆係因該等產品安裝原告RJ45連接器及排檢查驗該等產品產生之證據資料。

六、被證2原告就RJ45連接器之承認書自封面至P.9(即SGS報告以外)完整連續影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