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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82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曾育祺

聲請人
王秉信律師
相對人
林鈺庭
相對人
輔 助 人 賴雅芬
代理人
姚書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4日所為民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第二頁第一行關於「彬彬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承瀜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旨揭特別代理人酬金之裁定第2頁第1行誤植為「彬彬實業有限公司」,敬請更正為「承瀜有限公司」等語。

三、查本院前開裁定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及依職權更正之。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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