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82號
- 聲請人
- 王秉信律師
- 相對人
- 林鈺庭
- 相對人
- 輔 助 人 賴雅芬
- 代理人
- 姚書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4日所為民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第二頁第一行關於「彬彬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承瀜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旨揭特別代理人酬金之裁定第2頁第1行誤植為「彬彬實業有限公司」,敬請更正為「承瀜有限公司」等語。
三、查本院前開裁定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及依職權更正之。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