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全子瑞
廖念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建興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868號
廖念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建興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