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1號
- 上訴人
-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KELLY LEE
- 上訴人
- 吳祥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燕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9,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燕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9,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