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李家慧

上訴人
吳俊賢
上訴人
林吳麗華
上訴人
吳秀蘭
上訴人
吳竹三
上訴人
邱吳久子
上訴人
吳文智
上訴人
吳世一
上訴人
吳文龍
上訴人
吳淑芬
上訴人
邱富芝
上訴人
吳美鳳
上訴人
吳國潭
上訴人
吳佳宜
上訴人
吳佩陵
上訴人
吳敏南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顏沛鈴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視同上訴人 吳奉祐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旻穎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千慧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玉賢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秀琴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清三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文藏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榮治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吳秀鳳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陳秀花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欽憲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欽達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思慧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秋陽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秋安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禮子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秋香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東樺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冠毅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明穎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嘉琪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有義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柏川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柏元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麗卿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棋蓁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有明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廖美惠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廖美華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秋嬋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彭美幸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宗隆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皇美(即原追加原告吳宗華之繼承人)
上十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視同上訴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氏台莊(即原追加原告吳宗華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人 吳誠致

吳張含笑

吳梅香

吳麗雲

李德正律師(即廖國文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5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02,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3,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59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