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健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