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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姚水文

抗告人
吳明燕

周恆毅

楊俊祥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就本院110年度重訴字33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與前揭法定應記載之程式不符。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31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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