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42號
- 原告
- 侯美月
- 訴訟代理人
- 蕭世光律師
- 被告
- 李麗蕉
- 訴訟代理人
- 李依蓉律師
- 被告
- 和亨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龍
- 訴訟代理人
- 楊登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所為之判決(下稱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臺北市和亨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和亨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