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寶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力元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判決上訴人一部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70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力元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判決上訴人一部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