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萬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71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萬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