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1號
- 上訴人
- 蕭金一(原名蕭健義)
- 被上訴人
- 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91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365,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1,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