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1號
- 聲請人
- 林素新
- 代理人
- 林素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舊名稱: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 1 1000 2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舊名稱: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180 3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舊名稱: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177 4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舊名稱: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