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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1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王唯怡

聲請人
林素新
代理人
林素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舊名稱: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 1 1000 2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舊名稱: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180 3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舊名稱: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177 4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舊名稱: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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