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吳碧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92號 原 告 吳碧華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詹傑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優勢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9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就其中請求工資10,112元(包括: 民國109年12月11日至同年月18日至少5日之短少工資6,320元、 病假及生理假之半薪工資3,792元)及資遣費2,922元部分,得暫 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667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