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
- 上訴人
- 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葛自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東烈、李承錫間因110年度勞訴字第1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5,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東烈、李承錫間因110年度勞訴字第1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5,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