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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李桂英

上訴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
上訴人
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葛自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東烈、李承錫間因110年度勞訴字第1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5,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24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