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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56號

110年度救字第45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蘇嘉豐

原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東成技訓所執行中
被告
林暐峻即林永傑(即傑盟不動產之負責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及訴訟救助之聲請(110年度救字第450號),均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設立地址、住所地係在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7樓,已據起訴書記載明確,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就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之部分(本院110年度救字第450號),因與本訴無從分離,亦併同移送,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56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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