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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6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林春鈴

上訴人
即原告
張郡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刻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金)額,以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64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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