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5號
- 聲請人
- 余聲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中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依本院一一○年度司字第十五號裁定預納之清算人報酬新臺幣伍萬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10年度司字第15號裁定預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下同)5萬元,惟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以112年度司司字第200號裁定駁回呈報清算人之聲請,本院乃於114年7月17日以114年度司字第11號裁定解任清算人,是本件聲請人繳納之訴訟費用即有溢收情事,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