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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5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威帆

聲請人
余聲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中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依本院一一○年度司字第十五號裁定預納之清算人報酬新臺幣伍萬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10年度司字第15號裁定預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下同)5萬元,惟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以112年度司司字第200號裁定駁回呈報清算人之聲請,本院乃於114年7月17日以114年度司字第11號裁定解任清算人,是本件聲請人繳納之訴訟費用即有溢收情事,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5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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