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鄭啟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92號 聲 請 人 鄭啟信 代 理 人 謝進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諾亞運通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邱美嫆